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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淦华、刘日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淦华,刘日雄,黎倩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淦华,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日雄,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超,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黎倩凤,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何淦华与被上诉人刘日雄、原审被告黎倩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中山市东凤镇世逸电子厂已注销。上诉人何淦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淦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何淦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思维杨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