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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梁均辉与李文胜、刘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均辉,李文胜,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梁均辉,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星区。被执行人刘莉,(系被执行人李文胜之妻),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均辉与被执行人李文胜、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刘莉、李文胜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均辉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1150元;四、负担执行申请费1417.25元。但被执行人李文胜、刘莉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胜、刘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均辉与被执行人李文胜、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阳小建审判员  李洪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姣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