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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雒依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雒依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2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保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亨,男,199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雒依蕾,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陕西兴平人,住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雒依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剑平审判员  陈美丽审判员  唐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