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9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城县鸿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武城县武城镇。法定代表人:王振芹被执行人: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清昊被执行人:武城县鸿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强被执行人: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住武城县武城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城县鸿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城县鸿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