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帅义红与付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义红,付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102民初1547号原告:帅义红,男,汉族,务工,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住拉萨市。被告:付斌,男,汉族,职业不详,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告帅义红与被告付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义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益西旺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帅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03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等7人与被告方签订劳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方承包的位于堆龙德庆区的修建民房及位于本市蔡公堂乡三组的布珠房屋修建工程处提供劳务,从事泥瓦工一职,约定工资为每日350元,被告方承诺每月给原告等人发工资,但被告方以房东未支付人工工资为由不支付劳务工资,房东告知已经向被告支付工程的材料款项14万多元,现原告生活无着落,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1032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付斌缺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付斌缺席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认定如下:1、劳务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付斌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本院认为,该协议书系原件,且上有被告付斌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结算凭证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付斌欠原告工资10325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结算凭证系原件,上有被告付斌签字捺印确认,并与劳务协议书可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付斌未向原告支付工资10325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被告付斌(作为甲方)与原告帅义红(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协议书,上载明:”一、劳务期间:根据劳务项目所需,从2017年4月30起,至工地停工之日为准。二、劳务职务:由甲方推荐乙方到拉萨市从事务工工作。三、劳务时间:每天工作10小时为准。四:劳务报酬及待遇大工每天:350元小工每天:230元-240元......九:此协议,以2017年4月30日进场至全部工资付完为准”。协议书尾部由,原告帅义红与被告付斌均签字捺印确认。在签订劳务协议后,原告帅义红为被告付斌所承包的工程以泥瓦工方式提供劳务,后被告付斌向原告帅义红出具结算凭证,该结算凭据上载明:”帅义红:29.5×350=10325”,尾部由被告付斌签字确认。本院认为,2017年5月,原告帅义红与被告付斌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帅义红向本院提交的《劳务协议书》与结算凭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帅义红与被告付斌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帅义红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付斌应及时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现被告付斌未按约向原告帅义红履行支付劳务报酬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付斌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可以确认原告付义红提供劳务的天数为29.5天,每日工资为350元。经本院核算,被告付斌需向原告帅义红支付劳务工资为29.5天×350元/天=10325元,故原告帅义红主张被告付斌支付工资103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帅义红要求被告付斌支付劳务工资1032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帅义红支付劳务工资10325元。如果被告付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付斌负担50元(限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 锐审判员 索朗德吉审判员 索朗普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凇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