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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殿国与管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殿国,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殿国,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管鹏,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殿国与被执行人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2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管鹏名下的朗风牌汽车、海马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