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松与李雪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李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刘松。被执行人李雪莲。本院在执行刘松与李雪莲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雪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