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邹小权与魏源、郭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权,魏源,郭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219号原告:邹小权,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王万翔,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源,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东,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权与被告魏源、郭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小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邹小权负担。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