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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邹小权与魏源、郭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权,魏源,郭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219号原告:邹小权,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王万翔,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源,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东,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权与被告魏源、郭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小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邹小权负担。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