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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督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张秀银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张秀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4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72号。负责人:张成被申请人:张秀银,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6日到我行东湖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金额34000元,截止到2017年8月30日共欠款43523.42元,形成不良,经过我行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拒不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共计43523.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秀银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截止到2017年8月30日共计欠款43523.42元。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张秀银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