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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美兰、姜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兰,姜爱玲,陆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兰。被执行人姜爱玲。被执行人陆德生。申请执行人孙美兰与被执行人姜爱玲、陆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362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爱玲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8号4号楼2单元603户、青岛市四方区康宁路1号北舍7号楼4单元103户、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26号1号楼3单元101户房产,上述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