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申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启年与孙义为、沈藕棣等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原告,孙义为,沈藕棣,房荷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3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旋(系张启年之女),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义为,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藕棣,女,192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房荷娣,女,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张启年因与被申请人孙义为、沈藕棣、房荷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67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启年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系邻居,被申请人私自在其居住的二楼亭子间内搭建淋浴房,并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在申请人天井内安装排污管道,导致污水四溅,给申请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涉案淋浴房及相应管道应予以拆除。本案一、二审判决有误,请求依法重审本案。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不得无故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但也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对正常合理范围内的妨害负有容忍义务。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系邻居,申请人住上海市黄浦区3楼前楼,被申请人住上海市黄浦区二楼亭子间。2013年,被申请人私自在其居住的二楼亭子间内搭建淋浴房,引出管道使用的系双方当事人共用的原排水管道,一、二审法院根��在案证据并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性质(公房)、现实使用的情况及相邻影响等方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张启年申请再审,并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启年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高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