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南昌东亚信鸿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东亚信鸿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李克,王涌,南昌洪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异91号异议人:南昌东亚信鸿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3#楼写字楼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5849058-X。法定代表人:李世新。委托代理人:邓惠芬,女,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克,男,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涌,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南昌洪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5办公楼907室,组织机构代码:08146675-X。本院受理南昌东亚信鸿投资有限公司对刘军申请执行李克、王涌、南昌洪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拍卖被执行人南昌洪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中段东侧1599号东亚盛世滨江1栋1单元(店面)125、126室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南昌东亚信鸿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执异91号案件的异议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