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164号申请人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范有昕,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涛,男,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出的(2016)京0113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北京市��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彭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