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罗华武、湖南众凯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华武,湖南众凯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财保13号申请人罗华武,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湖南众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47号长建建材市场1-2栋140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安。申请人罗华武与被申请人湖南众凯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众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12万元。申请人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华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1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罗华武应当在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寒申请人XXX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