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圣乾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乾,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圣乾,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圣乾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三建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的(2016)云092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网络查控系统查到邯三建司的银行存款信息,依法扣划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共597900元。本院按所有涉案申请标的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杨圣乾所得款108100元。其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邯三建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郑国波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字金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