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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文培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文培军,黄启华,廖光勇,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13014579375R。法定代表人:黄智勇,院长。被执行人文培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户籍所在地萍乡市,被执行人黄启华,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户籍所在地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廖光勇,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户籍所在地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张爱华,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户籍所在地萍乡市,被执行人文培军、黄启华、廖光勇、张爱华犯抢劫罪执行罚金一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赣03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文培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执行人黄启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执行人廖光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执行人张爱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文培军、黄启华、廖光勇、张爱华限制高消费,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文培军、黄启华、廖光勇、张爱华无可供执行的价值相等的财产,且四被执行人均在服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附加刑的执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宏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