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莱芜市扑克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莱芜市扑克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272号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怀,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莱芜市扑克彩印厂,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沈家岭。法定代表人:亓仲平。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莱芜市扑克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郑广芳书 记 员 周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