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陆胤山与陶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胤山,陶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826号原告:陆胤山,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陶伟杰,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陆胤山与被告陶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胤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伟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胤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被告陶伟杰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陶伟杰尚欠原告借款8000元,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伟杰应归还原告陆胤山借款8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陶伟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雯?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