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焦瑞飞与刘盼盼、戴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瑞飞,刘盼盼,戴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81号原告:焦瑞飞,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刘盼盼,男,1992年4月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戴红兵,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原告焦瑞飞与被告刘盼盼、戴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焦瑞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由原告焦瑞飞负担。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