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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焦瑞飞与刘盼盼、戴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瑞飞,刘盼盼,戴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81号原告:焦瑞飞,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刘盼盼,男,1992年4月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戴红兵,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原告焦瑞飞与被告刘盼盼、戴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焦瑞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由原告焦瑞飞负担。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