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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恢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兰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兰翠,白子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恢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宫市东进街。法定代表人:张恒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薇,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徐兰翠,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执行人:白子温,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白子温、徐兰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行初字第00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白子温、徐兰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登录信息,通过向南宫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查询,白子温、徐兰翠名下无房产登录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