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督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吴乃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吴乃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5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72号。负责人:张成。被申请人:吴乃霞,女,1978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03月09日到我行省庄市东支行申请信用卡62×××24,金额250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30日共欠款33884.20元,形成不良,经过我行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拒不归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乃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33884.20元。申请费110元,由被申请人吴乃霞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 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