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练诉被告怀化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练,怀化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733号原告段练,男,侗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文吉,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学院,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男,侗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原告段练诉被告怀化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审判员谢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华成、黄永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窦鹃担任记录。原告段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庭审中撤回该诉讼请求);2、被告赔偿原告从工作满十年之日至原告退休之日止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9958元,并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损失46698元(2715元/月×20%×86个月);4、被告为原告补缴2014年至今欠交的社会养老保险费;5、被告赔偿袁傲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30个月工资47820元(1594元/月×30个月);6、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534元(1594元/月×11个月);7、被告赔偿原告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1696元(1130元/月×80%×24个月);8、被噶平赔偿原告失业期间24个月的医疗保险费4135.68元(2154元/月×8%×24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2001年11月开始在怀化学院工作,担任水电工,工作兢兢业业,多次获得先进个人称号,至今在怀化学院已经连续工作14年之久。2016年起,被告决定将水电维护外包给物业公司管理。2016年6月15日,被告以聘用合同将于2016年7月15日到期为由,书面通知原告决定解除聘用合同,但原告从未同意,双方也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从2011年12月起,原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告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予以拒绝。2016年6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原告不同意解除,并再次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再次拒绝。被告多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原告无法依据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利。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也为办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被告也是从2009年1月开始办理,2001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14年至今也一直欠交。被告怀化学院辩称:1、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十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依据省人民政府转发的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后期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完善后勤部门与学校行政系统的规范分离,学校与后勤服务实体要建立经济契约关系,变行政拨款为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精神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文件规定属于订立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且双方就变更劳合同达成一致,被告也依法提前30天预告通知并给与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报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部门征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被告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的。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告2001年9月进入怀化学院工作,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能佐证其2003年9月才到被告处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6、原告与被告解除拉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故失业保险金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段练2003年9月进入被告怀化学院工作,从事水电维修。2013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8月20日,双方又一次签订《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7月15日,实行综合工时制,工资为1594元/月。2016年6月15日,怀化学院向原告段练发出通知,以以合同即将到期为由要求段练在2016年7月15日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办理离职。因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原告段练向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534元;2、支付赔偿金47820元;3、支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的工资329958元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4、补缴2014年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险;5、赔偿24个月失业保险金21696元;6、支付失业期间24个月的医疗保险费4135.68元;7、赔偿2001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损失46698元。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722元;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段练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一、段练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二、《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1份,证明2016年6月15日怀化学院通知段练2016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三、工资表汇总复印件,证明段练在2003年9月开始在怀化学院领取工资;四、《劳动合同》、荣誉证书复印件及在怀化学院官网人事资料、后勤管理处维修记录表复印件、工资卡明细清单1份,证明段练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被告处从事水电维修工作,2016年实发工资为1457元/月;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15)19号文件,证明文件要求学校与后勤服务实体建立经济契约关系;六、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原告提交的杨世站当庭证言、证人刘际申、杨世万证明各一份,欲证明段练系2001年11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但与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汇总中2003年11月3日学院人事处《通知》及2003年9月工资表显示段练系2003年9月在被告处领取工资相矛盾,因书证的证明效力更为客观,其效力高于证人证言,故对原告提交的该三项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终止聘用合同协议书》并无原告段练签字,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1、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之规定,段练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期间为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共计11个月),同时根据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段练在2016年7月后提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被告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怀化学院应向原告段练支付经济补偿金20722(1594元/月×13个月)元(月工资1594元,工作时间为2003年9月至2016年7月,补偿年限为13年)。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的工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资,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社会保险缴纳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段练可向社保征收机构申请依法处理。5、关于失业保险赔偿金及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的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前提条件是其所反应的社会保险费已经无法补办。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失业保险问题已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过,并确认其所反映的失业保险费已经无法补办,从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对原告要求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及失业期间24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要求,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原告提出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9958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化学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练经济补偿金20722元;二、驳回原告段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怀化学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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