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张国新与李燕辉、谢映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新,李燕辉,谢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1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新,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李燕辉,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谢映均,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李燕辉、谢映均应向张国新支付货款250703元并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24号。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第一次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0605执恢1303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属被执行人谢映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海千灯湖花园的房产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案分配得款18868.31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胡兴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