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少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62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少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8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伟青,揭阳市揭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少强及其辩护人黄伟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8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杨少强驾驶粤V×××××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路与白金大道交叉路口时,遇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麦某1驾驶粤EA2**学号小型轿车并搭载被害人邓某1、邓某2停在前方直行车道等候绿灯放行,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该重型厢式货车车头碰撞上述小型轿车尾部,并往前推行该小型轿车再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区锦棠驾驶的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被害人麦某1、邓某1、邓某2三人当场死亡和三车不同程度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少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少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杨少强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的亲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9万元。另查明: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杨少强向被害人麦某1、邓某1、邓某2的近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8万元,并取得三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少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少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区锦棠、邱某、邓某3、欧某、林某、麦某2、陈某、杨某1、麦某3、冼结嫦、毕某、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少强的供述,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保险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18”交通事故中心现场位置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查验报告及更正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预付收据、和解协议书、客户回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详单,关于杨少强的电话通话清单、工作记录,车辆定位监控记录及行驶轨迹、教练车行驶轨迹,关于杨少强交通肇事案涉案车辆说明,关于事故车辆载货说明,天气实况证明,省道S269清龙线鲤洲岗平交至桂丹路南海交界路段养护概况,户籍资料,抓获杨少强经过、关于杨少强到案经过的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少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被告人杨少强已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杨少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少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 颖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吴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碧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