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17号被执行人林志辉,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志辉刑事罚金执行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305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志辉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刑初333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黄建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