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侯宪刚与张国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宪刚,张国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735号原告:侯宪刚,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国志,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侯宪刚与被告张国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侯宪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宪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宪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敖 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