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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564号原告樊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