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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仟,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仟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仟于2016年9月1日7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华远市场粮油大厅东口处,因琐事与李金平发生口角,后将李金平打伤。经法医鉴定,李金平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仟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郭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郭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苏小琴书记员代  亚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