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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尔成、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尔成,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叶尔成,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尔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利,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60686227H。法定代表人:吴自金。本院在执行叶尔成与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