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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无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