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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军民、刘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民,刘广清,颜欣,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军民,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广清,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颜欣,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766号中央丽景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广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军民与被执行人刘广清、颜欣、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广清、颜欣、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9392.6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也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4939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