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建萍与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萍,宋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495号原告:姚建萍,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卫红,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原告姚建萍与被告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69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建萍承担。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