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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建萍与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萍,宋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495号原告:姚建萍,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卫红,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原告姚建萍与被告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69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建萍承担。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