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培军与中国人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栾来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军,栾来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523号原告:李培军,男。被告:中国人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栾来娣,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98号。法定代表人:谷岩,经理。被告:栾来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军诉被告中国人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栾来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培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0元,减半收取845.00元由李培军承担。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木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