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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梅建敏、叶国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建敏,叶国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梅建敏,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叶国爱,男,1976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梅建敏与叶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国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梅建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梅建敏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8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