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刘银锁、郑苏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刘银锁,郑苏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7日,住灵宝市义马市。被执行人刘银锁,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郑苏峡,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张俊峰与刘银锁、郑苏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银锁、郑苏峡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银锁、郑苏峡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85.3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