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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卞文革与张中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文革,张中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875号原告:卞文革,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从事个体,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华,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原告卞文革与被告张中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卞文革提出诉讼请求:1、清偿土地租赁费60000元;2、被告承担贷款利息139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经营权转租合同》,原告租赁福海县齐干吉迭乡赛克露村的耕地500亩由被告转租,合同约定,每亩租赁费350元,其中含水费90元。2014年被告耕种一年,其只交了水费,土地租金260元/亩,计130000元,被告已交70000元,尚欠60000元,后原告一直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原告经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文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24.40元,返还原告卞文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宏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