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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根德、林建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根德,林建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根德,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林建梁,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林根德与被执行人林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根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建梁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根德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信息。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林根德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