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根德、林建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根德,林建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根德,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林建梁,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林根德与被执行人林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根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建梁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根德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信息。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林根德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