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