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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某某支行、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某某支行,杨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某某支行。住所地:黄岛区。负责人:逄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1月14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某、王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胶南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64588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02880.20元(含利息38292.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胶南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