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西安宇威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宇威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宇威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本院在执行西安宇威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宇威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70178.3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宇威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协商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本案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