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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8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王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王孟强,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8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湖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8690711985。法定代表人:袁朝晖,行长。被执行人:王孟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单县,现住单县。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现住单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王孟强、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湖西路东绿洲湾花园房产证号分别为单房权证南城字第××号、单房权证南城字第××号、单房权证南城字第××号的房产三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执行人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湖西路东绿洲湾花园房产证号分别为单房权证南城字第××号、单房权证南城字第××号、单房权证南城字第××号的房产三处。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