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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晓娟诉牛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娟,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589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娟,女,回族,197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牛丽,女,回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43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4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