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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松与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3967号原告:黄松,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旭,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黄松与被告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黄松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金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