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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蒲江兰天建筑有限公司诉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蒲江兰天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1民初91号原告:成都市蒲江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法定代表人:陈柏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彬,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开发区景开街北、欧亚路东。法定代表人:何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彩,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成都市蒲江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建筑公司)与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欧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兰天建筑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河北欧亚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兰天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彬、被告河北欧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8,525,500元及利息、违约金;2.工程款涉及的税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蒲江县鹤山镇铁溪村村镇建设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双方就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竣工结算。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河北欧亚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工程款涉及的税费由被告承担不持异议。被告与原告经过核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在总平工程中相差500,000元。双方在2016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故对利息和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认可。另外,老百姓虽已入住,但交房手续还未完成,后期的工程有些还需完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置小区农户分房的情况说明、委托书、结算单、收条、资金往来计算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兰天建筑公司与河北欧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兰天建筑公司负责蒲江县鹤山镇铁溪村村镇建设改造工程,双方就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竣工日期2016年2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合同价款采用建筑面积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按建筑面积以1,300元/平方米计算,以实际完成面积进行结算,未包含税费。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施工队进场开工后9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如超出9个月未能拨付工程款,则发包方支付承包方3,000,000元,剩余尾款按1.5%每月计息赔付,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支付给发包方的指标回购款应转入发包方与蒲江县鹤山镇人民政府共同建立的共管账户内,并优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收到工程结算书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双方共同核对认可后形成正式工程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在违约条款中约定:河北欧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向兰天建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工程款的2‰。2016年9月29日,河北欧亚公司与兰天建筑公司及蒲江县鹤山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河北欧亚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前筹措资金5,000,000元,用于支付兰天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农民工劳务工资,并于同年11月底首批验收回款。河北欧亚公司应于2017年3月底取得项目合格证,第二次款项拨付兰天建筑公司,如第二次款项未支付,剩余款项在首次付款后一天开始按照原施工合同的利息比例赔付兰天建筑公司。河北欧亚公司与兰天建筑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9,534,500元。2016年10月19日,蒲江县鹤山街道办事处铁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兰天建筑公司铁溪小区180户钥匙。房建工程已分户居住。后河北欧亚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18,525,500元未付。本院认为,兰天建筑公司与河北欧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工程也已交付,兰天建筑公司要求河北欧亚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8,525,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兰天建筑公司与河北欧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属于违约金的形式,且已足以弥补因河北欧亚公司逾期付款给兰天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在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后又主张违约金,不符合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功能,本院对兰天建筑公司主张尾款按1.5%每月计息予以支持,但应以工程交付时间,即2016年10月19日蒲江县鹤山街道办事处铁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收条的时间起算,兰天建筑公司主张的起算时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本院确定的起算时间为准。关于兰天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涉及税费的承担问题,河北欧亚公司表示同意由其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但税费的具体金额应由税务部门核实。综上所述,兰天建筑公司的诉请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蒲江兰天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8,525,500元;二、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蒲江兰天建筑有限公司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8,525,5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本案工程款涉及的税费由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成都市蒲江兰天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53元,由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红城审 判 员  夏 英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敏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