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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叶金凤、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金凤,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汇丰奇商贸有限公司,王玉英,陈燕妮,叶丰栋,叶晓婧,龚祖英,林淑娥,卓玉晶,林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23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金凤,女,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汇丰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工业园区1幢3层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0579-7。法定代表人:陈燕妮。原审被告:王玉英,女,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陈燕妮,女,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审被告:叶丰栋,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叶晓婧,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龚祖英,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林淑娥,女,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卓玉晶,女,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林丛,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叶金凤因与被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下称明策伟华公司)、福建汇丰奇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奇公司)、原审被告林丛、陈燕妮、龚祖英、林淑娥、王玉英、叶丰栋、叶晓婧、卓玉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叶金凤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申请人有固定住址和手机号码,原审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方式,存在程序违法。2、汇丰奇公司未经申请人同意,以欺骗的方式借用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抵押,并欺骗申请人的信任,让申请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汇丰奇公司在贷款到账后,转账82万元予申请人,一年到期后,申请人还款82万元给银行,第二年开始,申请人均未收到任何贷款款项。3、本案的抵押合同第1.1条未注明相应的主合同,造成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任意合同均可替代,明显对抵押人不公。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关于本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经审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按照明策伟华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该信件以“原址无此门牌无联系电话”原因被退回。而该邮寄送达地址与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地址及身份证地址是相同的,且明策伟华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也未载明叶金凤的联系电话,故原审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后,于2016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并在公告的开庭时间进行开庭,且在案件审理判决后,于2016年9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送达该案的判决文书,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二、叶金凤是否应该在82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对汇丰奇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叶金凤主张其因被汇丰奇公司欺骗,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的。叶金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该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抵押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叶金凤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011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蕉城支行对汇丰奇公司所有的主债权,最高抵押金额为人民币82万元,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国工商银行蕉城支行与汇丰奇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仍处于叶金凤的抵押担保期间范围内,而明策伟华公司最后受让了中国工商银行蕉城支行该债权,因此,该借款合同对明策伟华公司有效。原审法院判决由明策伟华公司在82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以叶金凤抵押登记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叶金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金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胜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丽萍书 记 员  陈玉娇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