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衡申请尹志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衡,尹志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衡,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农场农业村第五村民组,证件号码430411198111082019。被执行人尹志球,地址常宁市荫田镇划塘村第二村民小组025。李衡与尹志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志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衡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志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衡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志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衡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强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