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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菊文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菊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10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菊文,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屯市兴巴商住楼。上诉人杨菊文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菊文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633号民事裁定,确定该案件由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20日上诉人协议离婚,双方商定,位于北屯市兴巴酒店综合楼一、二层门面房归上诉人所有。离婚后对方拒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该房屋位于北屯市辖区内,在北屯市房产局登记,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兵团法院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规定限制。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改由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院认为:一审不予受理的原因是上诉人诉求解决离婚协议已经确认分割后的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事情,并非确权纠纷,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吉木萨尔县境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不属于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杨菊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海波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慧婷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