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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唐兵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46号罪犯唐兵,男,汉族,1968年8月5日生,大学文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铜官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兵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唐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一百四十九元一角六分(已支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唐兵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唐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缴款单据、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刑判项未能执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过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