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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广义、孙阿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广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辽0113民初6080号
 
 
 
 
 当 事 人
 
 
 原 告
 
 
 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号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98490650G。
 法定代表人:朱伟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梅,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徐广义,男,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孙阿洁,女,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第三人
 
 
 无
 
 
 
 
 诉 辩 主 张
 
 
 原 告
 诉 称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3086.82元、违约金328.6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沈阳“汇置尚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原告“汇置尚都小区”2-12号楼232号业主,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未交物业费,总计拖欠物业费3086.82元,另产生违约金328.66元。
 
 
 
 
 被 告
 辩 称
 
 
 被告未答辩。
 
 
 
 
 第三人述 称
 
 
 无
 
 
 
 
 查 明 事 实
 
 
 房 屋 地 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67-35号2-12#2-3-2。
 
 
 房 屋 面 积
 
 
 140.31平方米
 
 
 
 
 收 费 标 准
 
 
 每平方米每月2元
 
 
 欠 费 时 间
 
 
 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徐广义、孙阿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原告经招投标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徐广义、孙阿洁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主张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86.8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之处,被告并非恶意欠费,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今后的服务过程中应当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业主共同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徐广义、孙阿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86.8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广义、孙阿洁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君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