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志永、孙长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永,孙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志永,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孙长森,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赵志永与被执行人孙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